[摘要]虽然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是政府调控证券市场的重要手段。而且,从1990年以来,在我国十多年的证券市场发展中税收杠杆多次发挥调节作用。但是,通过对数次印花税调整后的市场表现分析,作为市场调控工具,印花税的政策效果正在日益弱化。
财政部从2001年11月起,调整了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
虽然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是政府调控证券市场的重要手段。而且,从1990年以来,在我国十多年的证券市场发展中税收杠杆多次发挥调节作用。但是,通过对数次印花税调整后的市场表现分析,作为市场调控工具,印花税的政策效果正在日益弱化。
直接原因是: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的问题不仅仅在税率上,纳税义务人规定上也存在缺陷。从世界范围来看,多数国家只对交易的一方征税,一般为卖方,以通过控制交易成本来抑制短期频繁炒作行为,同时也利于吸引更多资金入市、扩大证券市场规模。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是立据双方当事人,达不到只对卖方征收的效果。每次,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调整仅仅局限于税率,而不调整其它税法要素。因此,随着一个因素调节空间的逐渐缩小,影响力的逐渐下降,政策效果自然逐渐减弱。
另外,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还起着证券交易所得税的作用。目前,我国并未开征证券交易的资本利得税,高税率的印花税,自然就承担起“代征”这种所得税的功能。但是,把行为税和所得税这两种毫不相关的税种杂交,是非常不合理的。资本利得税是对投资收益征税,没有证券投资收益就不用交税,而用高额印花税替代所得税,投资者无论盈亏均要付出这部分固定的成本,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这种证券交易印花税“一身二任”的现象,涉及到了证券税制中许多较深层次的问题。
近年来税收杠杆对于证券市场的调节,也主要体现在印花税的税率调整上。而证券所得税和证券财产课税在我国尚未形成体系,一是对个人证券交易所得尚无征税规定,二是遗产税与赠予税尚未正式开征。不同的证券税种,其功能也不尽相同,虽然各税种在客观上都有增加财政收入的效果,但其他功能却并不同时具备。因此,就证券税收体系的结构而言,现行证券税收在税种设置上不完整,各税种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这些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证券税收功能的发挥。
由于证券市场涉及面的广泛性,对其进行调节就不能仅依靠某一个或某几个证券税种,调节功能的发挥有赖于整个税制的完善程度。因此只有当我国税制建设在统一性、完备性等方面上了一个台阶,取得实质性的进展,证券税收才可能形成一个具有较强指导性的政策体系,也才能真正成为政府调控证券市场的有效的经济杠杆。证券市场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作为国家宏观调控工具的税收政策,就必须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适应性,以应对证券市场的新变化,引导其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