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索
主页 焦点话题 新媒体观察 业界资讯 业务研究 全球聚焦 传媒人物 经营管理 专题档案 个人频道 新闻鉴证台 陈姐评论 浙江潮评论
您当前的位置 :浙江在线 > 传播学 > 新闻传播学评论 正文

报纸奥运特刊上出现奥林匹克标志需获得许可

http://www.cjr.com.cn 中国新闻传播学评论(CJR)  2008年07月25日

  随着奥运会的临近,目前许多报纸都会随报赠送上奥运特刊,把相关资讯分类整理。但若是未经许可,这些刊物上就不能出现奥林匹克相关标志。这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付双建在今天透露的。

  在今天举行的中国奥林匹克标志及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问到,有的企业长期用一些知名运动员作广告代言人,比如刘翔。企业的广告既没提到奥运也没用奥运标志,但最近这些广告禁止播出了。那么,是不是用了奥运的运动员本身就侵犯了奥林匹克的标志和商标?

  付双建对此表示,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在中国主要适用了三个法律:一是《商标法》,一是《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还有一个是《特殊标志保护条例》。如果不符合这几个法规所规定的行为,那么就不属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行为。

  该记者还问到随报纸赠送的奥运特刊能否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付双建回答说,有些报刊或者杂志代发行的、印有奥林匹克标志或特殊标志的印刷物,依照法律规定是不允许的,使用前提必须是获得许可。如果没有获得许可,不管是在广告还是杂志上使用都是违法的。(根据中国网文字直播整理)

[发表评论]
我来说两句:
昵称: 输入答案:
 相关稿件


来源: 中国新闻网  作者:  编辑: 陈惠娟   
  关于我们| 投稿信箱| 意见建议| 版权声明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030198 |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3300008000006
 (C)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版权所有 请仔细阅读版权声明,未经许可,不得转载